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47112号
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岸分社
抵押权
411502004001GB00002F0002001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东方京城C区2号楼1层118号218号
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