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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字第11450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   注

1

字第114505号

 

杨莉

 

 

房屋所有权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村十二组

房屋拆迁

证本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