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7893号 | 赵安平、路公连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352F00040017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明辉·阿卡迪亚小区4号楼2单元3层305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693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