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28620号 | 陈海、吴庆玉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5015GB00006F0002000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河南路广厦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2层202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2256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