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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198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19817号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抵押权

411502004023GB00002F0001019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南浉河北岸治理拱桥返迁安置区1号楼2单元18层1806号

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