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19817号 |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抵押权 | 411502004023GB00002F00010193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南浉河北岸治理拱桥返迁安置区1号楼2单元18层1806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