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568号之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568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068号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2025GB00001F00060067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长安路1号弘运阳光城市花园6号楼13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568号之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568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