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私字第08195号
李洪涛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0000GB00000F0012428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原大庆路)信阳市国家税务局单位住宅楼2单元4层404号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