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2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228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862号 | 张珂、高学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3GB00010F00060049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大街建业·壹号城邦小区6号楼2单元1层104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2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228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