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甘履祥、潘明华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河南省信阳市通信传输局住宅楼2层201号,房屋所有权证:私字第17026号,房屋面积为132.67平方米。被继承人甘履祥、潘明华分别于2003年06月20日、2020年01月13日去世,共有继承人4人,现甘子起、甘子革、甘子文放弃上述房屋继承权,上述房屋由甘子胜继承。
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此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件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以复核。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