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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0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   注

1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045号

刘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预购商品房预告

411503901003GB00008F00450050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印象湖山二期45号楼1单元7层701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