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045号 | 刘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预购商品房预告 | 411503901003GB00008F00450050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印象湖山二期45号楼1单元7层70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886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