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16)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039号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湾办事处南湾村192号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