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29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135号 | 胡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7009GB00001F00010069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北段西侧九环中心城1号楼2单元17层1704号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29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