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6执恢107号之三与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26执恢107号之三,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羊山新区字第00065076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城西支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3GB00001F0010006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新七大道恒大名都10号楼1单元801号 | 依据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6执恢107号之三与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26执恢107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