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285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2855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781号 | 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411503901003GB00003F00200037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印象湖山一期20号楼2单元9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285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