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6345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3GB00004F00050009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路与新二十二街交叉口西北冠景瑞园5号楼1单元2层201号 | 遗失 |
2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17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