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641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28943号 | 信阳市浅水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0000GB00000F9999114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开发区107国道999公里处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641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