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371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3GB00010F00080113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大街建业·壹号城邦小区8号楼2单元13层1305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办理 |
2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566号 | 许凤、侯昌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3GB00010F00080113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大街建业·壹号城邦小区8号楼2单元13层1305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