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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3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566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37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3006003GB00010F00080113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大街建业·壹号城邦小区8号楼2单元13层1305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办理

2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566号

许凤、侯昌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11503006003GB00010F00080113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大街建业·壹号城邦小区8号楼2单元13层1305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902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