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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1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120号

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

411502005013GB00001F0002009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和谐家苑2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

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