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12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12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平桥区肖王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占用平桥区肖王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建设肖王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至2023年12月。现部分设施已建成并使用,经信阳信瑜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勘测,建设占地面积为711.65平方米(折合1.07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占用林地642.41平方米(折合0.96亩),占用建设用地69.24平方米(折合0.104亩),在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2.41平方米;在建设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9.24平方米。建设占用土地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公墓租地协议;

4、现场勘测笔录;

5、村庄建设边界位置图;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照片;

8、其它相关材料。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11.65平方米(折合1.07亩)土地退还给平桥区肖王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许军军;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642.4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9.2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计:6924.00元;对非法占用的642.4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处以2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计:128482.00元;共计罚款:135406元(壹拾叁万伍仟肆佰零陆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11.65平方米(折合1.07亩)土地退还给平桥区肖王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许军军;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642.4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