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5)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063号 | 江明荣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4005GB00008F00010023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太平缸胡同通信公司住宅楼4单元3层307号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37号、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37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