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沈静民、方锦华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南闸口路131号国网信阳供电公司物资站1号楼2单元2层204号,房屋所有权证:私字第1440592号,房屋面积为73.11平方米。被继承人沈静民、方锦华分别于1997年01月05日、2007年04月24日去世,共有继承人3人,现沈黎旭、沈黎伟放弃上述房屋继承权,上述房屋由沈黎东继承。
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此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件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以复核。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