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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闫东昌)(25-10-15)

兹有闫芳林、姜菊平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运输新村11号楼7单元4层413号,房屋所有权证: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57439号,房屋面积为65.08平方米。被继承人闫芳林、姜菊平分别于2025年4月1日、2021年11月19日去世,共有继承人3人,现闫红兵、闫春兰放弃上述房屋继承权,上述房屋由闫东昌继承。

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此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件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以复核。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