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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结果公开(2025年9月)

序号

投诉人

投诉内容

投诉时间

受理来源

回复结果

回复机构

1

谢先生

羊山新区谢先生反映,2002年12月,在浉河区民政局与前妻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显示房屋贷款由本人偿还,房屋产权归本人所有,2025年9月5日,前往新七大道信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工作人员以该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办理,诉求主管部门帮助尽快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2025/9/11

市12345

物权是登记生效原则。《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原则是双方申请人共同申请,单方申请的为例外。
  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也仅是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处分的合意,即使真实有效,也不能直接导致物权转移。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对该问题也提出了意见:“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故此,即使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在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仍需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已电话联系谢先生,告知具体详情。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

井先生

平桥区明港镇井先生,其位于军民街自建房的房产证丢了,向土地局和房管局反映补办房产证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请相关单位帮助处理。

2025/9/4

市12345

经查阅房屋登记档案信息,显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芦先生,其房屋属于自建房,1992年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进行过房屋变更登记换证。井先生私下购买别人的集体土地,其本人也不属于本村村民,不符合登记办证条件。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