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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张七梅)(25-11-05)

兹有张炳义、徐存兰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一胡同1号信阳市平桥区百货纺织品公司综合楼105号、1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私字第24042号、第4610号,房屋面积为51.82平方米。被继承人张炳义、徐存兰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25年5月20日去世,共有继承人3人,现张雪红、张骁宇放弃上述房屋继承权,上述房屋由张七梅继承。

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此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件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以复核。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