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389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3892号之三,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62号 | 陈连宝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552F00010087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江路龙江名邸1号楼1层117号、2层217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389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3892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