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转让的规定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关于“带押过户”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拓展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场景,结合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一) 实现非住宅类“带押过户”业务全覆盖。将“带押过户”适用对象从住宅类拓展至工业用地、商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非住宅不动产,实现全场景覆盖,破除过去仅限住宅类不动产办理“带押过户”的限制,推动业务可办、愿办、快办。
(二) 推动“带押过户”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将原抵押权人范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至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经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人类型全覆盖,切实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
(三) 显著压缩办理时限。非住宅类“带押过户”业务全流程办理时限实现即时办结。
(四) 有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带押过户”模式,企业无需另行筹措高额过桥资金即可完成不动产过户与融资衔接,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五) 提升登记服务便利度。持续深化“不动产+金融”合作,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次办结”,实现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业务合并办理、无缝衔接。
二、 适用范围
(一) 适用情形
本方案适用于信阳市辖区内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尚在有效期内,符合转让条件的下列情形:
1、 卖方已将非住宅类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买房需要贷款购买该不动产的情形;
2、 企业因兼并、重组、分设、不良资产处置等需要带押转移不动产的情形;
3、 其他因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的非住宅类不动产交易场景。
(二) 抵押权人范围(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商业银行;
2、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拓展):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经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凡原抵押权人为上述机构的,在各方协商一致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
(三) 不动产类型
1、工业用地使用权(含工业厂房);
2、商业用房(含商场、商铺、办公楼、商务公寓等);
3、仓储用房;
4、办公用房;
5、其他各类非住宅类不动产。
三、 办理模式
(一)同一金融机构模式(同行)
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同一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申请人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形下,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不同金融机构模式(跨行)
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不同金融机构(包括不同银行之间、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不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买卖双方及新旧金融机构四方协商一致,采用双预告登记模式,先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正式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模式
原抵押权人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申请人需提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2、登记机构应该依法核实抵押权人主体资格,确认其有权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四、 提交材料
(一)通用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区块链可获取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工商信息等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4、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原抵押权人同意(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函;
6、买卖合同原件;
7、维修资金票据原件(商品房需提供);
8、缴税凭证原件;
9、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系统获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五、工作要求
此类业务由转移抵押科牵头,延伸服务科、信息科共同参与,负责业务统筹协调、流程优化、技术保障等工作。各科室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确保非住宅类“带押过户”业务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