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2020年5月,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中段所开发的小区建设物业用房。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对某公司规划违法一案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中段某小区1#楼东侧建设三层物业用房,长度为16米,宽度为5.7米,总建筑面积为369 m'.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栽量标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讨论意见。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建设的小区1#楼东侧违建的物业用房369 m,处以工程总造价9%的罚款,(353702.75+369)x369x0.09= 31833元,合计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整。2.缴纳罚款后按照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完善规划手续。
【法律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未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此类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机关应根据其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来作出相应处罚。本案中,行政机关经专业认定,对该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罚款并责令其完善手续,于法有据,裁量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查处,清晰揭示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的刚性约束,对于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维护规划权威具有重要的示范与警示价值:
一是彰显了规划许可的法定性与强制性。 本案明确传递出“无许可、不建设”的基本法律原则。任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都必须依法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有力维护了《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强化了全社会对规划许可作为建设活动前置必备法律程序的认知。
二是维护了城乡空间规划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城乡规划是统筹空间布局、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定蓝图。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不仅破坏了个体项目的合法性,更侵蚀了规划的整体性和执行力,可能对区域景观、公共设施、邻里权益等造成长远负面影响。本案的查处,是对规划刚性约束力的坚决捍卫,确保了城乡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三是对市场主体形成了明确的警示与指引。 该处罚决定(包括罚款及责令完善手续)表明,违法建设行为即便事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仍将面临可观的经济处罚与法律程序负担。这警示所有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将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置于项目启动之前,任何心存侥幸、试图“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成本,最终得不偿失。
四是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环境。 严格执法确保所有建设活动都在同一规划标准和法律规则下进行,防止了因违法建设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或侵害守法主体权益,保护了依法报建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了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纠正了一起具体违法行为,更是对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生动普法。它强调,依法建设是每一个建设参与者的责任,尊重并服从规划管理,是保障城市功能、提升生活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各建设主体应切实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将项目建设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