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2024年10月,周某在平东办事处境内,开采细砂对外销售,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0月对周某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4年10月,周某在平东办事处牌袁社区张小湾组境内,以露天开采方式,将开采细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无法查证,至今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24年10月9日,经委托中建材(河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测量,并出具了《信阳市平桥区平东办事处牌袁社区张小湾组周麒麟采砂方量测量计算技术报告》,经计算,涉案采砂方量为2149.8立方米。经化验,细砂堆积密度1360kg/m3,计2923.73吨。依据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信发改价认〔2024〕34号),细砂于2024年10月的原矿开采点价格(不含运费)为: 8.33元/吨。经计算,你开采细砂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伍拾伍元整(¥2435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伍拾伍元整(¥24355元);3.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壹元整(¥4871元)。
【法律分析】
周某在未依法申请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并销售细砂矿产资源,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的具体禁令。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确立的采矿许可制度,构成了明确的无证采矿违法事实。执法机关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进行科学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凸显了矿产资源开采领域“许可法定、无证即违”的底线原则,对于规范砂石资源管理、打击盗采行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一是明确了普通建材矿产同样受严格许可制度约束。 细砂作为常见的建筑用矿产资源,其开采活动同样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本案警示社会,不能因矿产种类普通、价值相对较低而忽视其国有属性与管理要求,任何未经许可的开采行为均属违法。
二是展示了在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情形下违法所得的精准认定路径。 针对无证开采者往往隐匿销售记录以逃避查处的情形,执法机关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测量方量、核定矿产品价格,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进行科学计算,为有效破解“取证难”、精准量化违法后果提供了规范样本,确保了处罚的客观公正与执法威慑力。
三是凸显了对城乡结合部及敏感区域矿产资源监管的重视。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办事处辖区内,此类区域往往易成为监管盲区或盗采高发地。对此类案件的坚决查处,释放出执法监管全覆盖、无死角的明确信号,警示不法分子切勿利用区域交界或监管薄弱环节从事非法开采活动。
四是维护了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正常秩序。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还常伴随破坏耕地、影响河道安全、扰乱市场等问题。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利于遏制非法采砂乱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合法砂石企业的经营权益,促进建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