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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该公司占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境内集体土地建设“自来水厂”。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0月对该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你公司与浉河港镇郝家冲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后,于2023年4月占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郝家冲村楼子湾组境内集体土地建设“自来水厂”,主体已基本建成。2024年10月15日,经测绘公司实地勘测,该公司所建“自来水厂”实际占地面积1.10亩(折合730.33平方米),地类属农用地(茶园635.31平方米、林地47.02平方米、农村道路4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30.33平方米。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 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10亩(折合730.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郝家冲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0亩土地上新建的730.3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1.10亩土地(折合730.33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3033元(柒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

【法律分析】

该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建设自来水厂,其行为实质是以合法协议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目的,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执法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并结合对土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依法作出“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深刻揭示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当前个别地区存在的“以协议代替审批”错误认知与做法具有关键的纠正和警示作用:

一是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中“协议”与“审批”的法律边界。 本案中,尽管建设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用地协议,但这绝不能替代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或使用)程序。《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任何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仅凭村级组织同意即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占地。此案清晰警示,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合法用地必须“手续齐全”,绝非“一签了之”。

二是彰显了土地用途管制的不可逾越性。 涉案土地原地类为茶园、林地等农用地及农村道路,其用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自来水厂),即便项目本身具有一定公益性,也直接违反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破坏了土地用途管制这一土地管理的核心制度。本案的严厉处罚(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体现了对耕地和农用地资源的坚决保护态度,警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是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与节约资源的考量。 执法机关在查处中,准确认定涉案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据此依法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而非“限期拆除”的决定。这一处罚方式,既严格落实了法律惩戒,没收了其因违法行为形成的非法资产,彰显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无效毁灭,符合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展现了行政执法的精准性与合理性。

四是对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依法建设敲响警钟。 在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本案中的“自来水厂”建设,初衷或是为了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但因未履行法定手续而“好心办坏事”,导致投资建设面临没收和罚款的重大损失。这警示所有参与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村集体,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首先确保用地合法合规,必须将依法依规申报放在首位,决不能因项目“惠民”或“急需”而触碰法律红线。

综上,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纠正了一起具体的土地违法行为,更是一次生动的土地管理法治教育。它再次强调,土地管理秩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任何建设活动都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各级主体必须彻底摒弃“先建后批、以租代征”等侥幸心理和错误做法,共同守护好宝贵的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