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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结果公开(2025年11月)

序号

投诉人

投诉内容

投诉时间

受理来源

回复结果

回复机构

1

任先生

浉河区任先生反映,其是东方红大道260号原市政府家属院拆迁户,2018年家属院拆迁,拆迁办将其家安置政和花园D区15号楼X单元XX室,并承诺会补偿房屋面积差,原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2018年原房屋不动产证被拆迁办收走,但至今未发放新房屋不动产证,希望相关单位尽快下发办理房产证通知,并尽快办理房产证,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2025/11/30

市12345

经调查了解,政和花园D区项目系信阳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坐落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十六大街交叉口。2016年12月21日政和花园D区15号楼建成,信访人任先生的返迁房屋位于D区15号楼,2021年11月18日,开发企业申请了该楼栋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了配合原市政府家属院的搬迁安置,政和花园D区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预留了政和花园D区51套住宅作为搬迁安置房。根据政和花园建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说明,市政府未向政和花园建设指挥部结算安置房房款,开发企业不愿提供办证的相关手续,导致搬迁业主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

张先生

平桥区明港镇张先生反映,2012年购买107国道旁农业银行家属院4栋X单元XX房屋,2012年交房,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希望帮助协调尽快办理不动产证,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2025/11/26

市12345

经了解,反映人张先生于2013年3月29日购买平桥区明港镇农行家属院X号楼XX室,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房屋因土地信息不完善,未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原则,该房屋需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抵押和转移登记。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

李女士

高新区和源五号公馆5号楼XX室李女士反映,近期,多次前往平桥区房管局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人员告知因购房时填写为夫妻双方名字,需男方一同办理,但其与对方已离婚4年,无法取得联系,自己持有大别山公证处开具的此房屋为其所有的证明,希望尽快办理,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2025/11/19

市12345

李女士于2019年结婚,同年夫妻双方共同按揭贷款购买和源五号公馆住宅一套,贷款未结清,2022年李女士与丈夫离婚,约定该房产归李女士所有,现李女士要办理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办理”。
  依据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在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时,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撤销,所以该房产办理离婚析产仍需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鉴于李女士目前面临的联系不上男方的情形,建议李女士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取得法院裁定该房产归单方所有的裁定文书后,李女士单方申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

陈先生

平桥区群众反映,投诉举报反映,信阳三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设的昌建誉峰小区,占地面积90018平方米,类型为:住宅兼容商业,住宅9幢,1670户(套),建筑面积215361.54平方米。商业4幢,119套,建筑面积14786.46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600平方米,车库地下一层违筑面积36309平方米,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涉嫌玩忽职守,官商勾结,利益输送,违纪违法,将47号住宅楼,不动产证登记,用途,错误的填写:商业/住宅,请求督查督办调查核实,不动产证登记,用途:改正为住宅.

2025/10/12

市12345

经核查,信阳三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双汇欧洲故事(昌建誉峰)小区47号楼所涉土地,系该公司于2007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证号为信市国用(2007)第30001号,土地登记簿明确记载土地用途为商住。2019年12月,经开发企业申请,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完成该楼栋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记载的土地用途与原土地登记簿信息一致,登记机构不存在登记错误。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