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1号
当 事 人:彭久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3月,你在未办理合法的开采手续情况下,租赁机械露天开挖位于邢集镇高堰村方庄组西山的山体,修建梯带种植油茶、菊花,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未发现对外转运、销售。2025年7月1日,经委托中建材(河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测绘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鉴定,开挖岩石为大理岩,采石剥离地表总面积为3955.1平方米,采石方量(总挖方量)为7365.77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技术报告4、岩矿鉴定报告;5、现场照片;6、其它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关于无证采矿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单井井深加巷道大于15米,或建井3个以上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深度大于10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以8万元-10万元罚款”的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并处以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十五日内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贸易广场对面)917房间,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乔辉
电 话:0376—6688733
地 址: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办公楼(贸易广场对面)6楼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