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5号
被 处 罚 人: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4年8月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占用羊山新区新申街道办事处筹建处(原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黄湾社区古井组集体土地建钢结构厂房,2018年9月建成。经现场勘测,该宗地总占地面积 7.41亩(折合4943.00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耕地)面积4.93亩(折合3291.00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 3291.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面积2.48亩(折合1652.00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652.00平方米,符合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鼓励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细化和提高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应当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标准。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根据普查情况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成果应用于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发区调区扩区等工作。”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耕地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5元罚款”之规定,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属一般。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向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7.41亩(折合4943.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羊山新区新申街道办事处筹建处黄湾社区古井村民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93亩(折合3291.0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3291.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7.41亩(折合4943.00平方米)土地以罚款:其中农用地(耕地)4.93亩(折合3291.00平方米)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32910.00元;建设用地2.48亩(折合1652.00平方米)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4956.00 元;合计罚款额人民币:37866.00元(叁万柒仟捌佰陆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信阳市玉琳石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 7.41亩(折合4943.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新申街道办事处筹建处黄湾社区古井村民组;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的4.93亩(折合3291.0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3291.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友生
联 系 电 话:0376-6685807
行 政机关地 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