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7号
当 事 人:王海兵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2月,你在平桥区兰店街道办事处筹建处兰店村丁沟组以露天开采的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对外销售谋利。2022年9月30日,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宕渣22973.38立方米、大理岩63314.04吨,按照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信发改价认〔2022〕7号),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77493元。2022年12月8日,将你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你主动退赃款违法所得5万元,2023年3月29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你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3〕豫1503刑初56号),后你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2023年8月7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豫1503刑终364号)。2023年9月18日,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7000元。你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豫1503刑终364号);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3执6219号);4、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5、许信高速项目部信阳段副经理电话录音。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关于无证采矿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的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并于2026年2月12日送达至河南省豫南监狱刑罚执行科。你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根据违法所得(销赃数额)直接确定。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确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493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零肆佰玖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十五日内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贸易广场对面)917房间,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乔辉
电 话:0376—6688733
地 址: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办公楼(贸易广场对面)6楼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