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2755号 |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 | 抵押权 | 411502004004GB00006F0001001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B楼1层105号、2层205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办理 |
2 | 私字第24613号 | 陈卫华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04GB00006F0001001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B楼1层105号、2层205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