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专栏 > 不动产登记公告公示 > 协助执行公告

关于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2755号房屋他项权证和私字第2461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2755号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

抵押权

411502004004GB00006F0001001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B楼1层105号、2层205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办理

2

私字第24613号

陈卫华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4004GB00006F0001001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B楼1层105号、2层205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5043号之四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