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6)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809号 | 杨阳、高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50F00010015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五大道新都华城一区1号楼2单元303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2执恢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2执恢3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