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1503民初6881号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15民终376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89782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89783号 | 王飞、张彦丽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70F00020079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B区2号楼1单元12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1503民初6881号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15民终376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