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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浉河区共字第003000号、第001443号、第003373号房屋共有权证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办理,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的房屋共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浉河区共字第003000号

李绍银、顾祖琴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3018GB00017F0001000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胜利路132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办理

2

信房浉河区共字第001443号

李绍银、顾祖琴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3018GB00017F0002000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胜利路132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办理

3

信房浉河区共字第003373号

李绍银、顾祖琴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0000GB00000F00150370、411502000000GB00000F00150367、411502000000GB00000F00150365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胜利路132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恢23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