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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30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50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2005008GB00007F0016001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盛世华章16号楼6层603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30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