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30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302号
| 黄玉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5008GB00007F00160018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盛世华章16号楼6层603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30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