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2484-1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5)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9298号 | 陈明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002F00040089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道东方今典·中央城A区4号楼22层22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2484-1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