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1081执10410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浙1081执10410号之三,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50063号 | 王誉菲 | 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9005GB00054F00010027 | 河南省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办事处工六路以西,工十一路以北春晖世和府1号楼2单元5层503号 | 依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1081执10410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浙1081执10410号之三办理 |
2 |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92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 抵押权 | 411503009005GB00054F00010027 | 河南省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办事处工六路以西,工十一路以北春晖世和府1号楼2单元5层503号 | 依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1081执10410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浙1081执10410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