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2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284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80526号 | 陈猛猛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0000GB00000F00013505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楚王城四组君建小区1号楼2单元5层504号 |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2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284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