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181号之三,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95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 房地产权抵押 | 411503006003GB00001F00060132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6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181号之三文办理 |
2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436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房地产权抵押 | 411503006003GB00001F00060132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6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181号之三文办理 |
3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802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房地产权抵押 | 411503006003GB00001F00060132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6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恢181号之三文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