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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权证明港字第93-3-1-15号-1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明港字第93-3-1-15号-1

李正林、朱亚平

房屋所有权


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农工街食品公司

房屋拆除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