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明港字第93-3-1-15号-1
李正林、朱亚平
房屋所有权
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农工街食品公司
房屋拆除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