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66762号 | 樊新民、华明丽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08GB00038F00010005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331号新县驻信办事处综合楼2单元204号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豫1502民初2954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证明书(2026)豫1502民初2954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