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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6676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66762号

樊新民、华明丽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4008GB00038F00010005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331号新县驻信办事处综合楼2单元204号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豫1502民初2954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证明书(2026)豫1502民初2954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