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固始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5执恢639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525执恢639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275号 | 竹怀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3016GB00001F0001035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47号怡和名门广场1号楼3层3011号 | 依据固始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5执恢639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525执恢639号之一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