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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12659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126595号

徐天玉、余洋

房屋所有权

411503008005GB00040F00050009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西侧和美家园5号楼2单元2层20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