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126595号 | 徐天玉、余洋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8005GB00040F00050009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西侧和美家园5号楼2单元2层203号 |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413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