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107执恢823号之七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107执恢823号之六,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07229号 | 王慧如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902003GB00007F00080112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恒大翡翠龙庭E区8号楼2单元24层2403号 | 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107执恢823号之七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107执恢823号之六办理 |
2 | 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40022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 抵押权 | 411503902003GB00007F00080112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恒大翡翠龙庭E区8号楼2单元24层2403号 | 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107执恢823号之七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107执恢823号之六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