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明港字第1-3-5-23号
张建春、胡向勤
房屋所有权
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中山街338号
房屋拆除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