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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018号不动产权证书和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018号

李铭、翟长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411502005013GB00004F0022008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弘昌运动城碧水·帝影小区22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办理

2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5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抵押权

411502005013GB00004F0022008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弘昌运动城碧水·帝影小区22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