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018号 | 李铭、翟长燕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5013GB00004F0022008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弘昌运动城碧水·帝影小区22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办理 |
2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51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5013GB00004F0022008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弘昌运动城碧水·帝影小区22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恢110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5日